7月5日,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网站发布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温环龙责改〔2023〕67号)。内容显示,温州一卫浴五金企业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危险废物,温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其处以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据公告,温州市生态环境局于2023年4月23日对该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单位正在生产,主要有3条电泳线、3条烘干流水线、喷漆台8个、喷塑台2个,配套的废气、废水治理设施正在运转。执法人员发现该单位废水处理污泥(52袋约700斤)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在楼顶楼梯口,废水处理污泥属于危险废物,危废类别为HW17表面处理废物,代码为336-064-17。
该企业有关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单位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危险废物的违法行为,并将依法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文章来源: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编辑:陆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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