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东莞楷模家居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二审作出判决,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东莞楷模获赔520万元。
“楷模”商标经东莞楷模公司的推广、使用和宣传,在家具行业获得了极高的知名度,2014年被国家工商行政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为驰名商标。
江苏楷模家居科技有限公司、山东楷福家居有限公司、楷模居品(江苏)有限公司、山东楷模居品制造有限公司、于某某五被告,在其经营过程中使用“楷模”进行生产、销售、推广、宣传等行为,使用“楷模”品牌进行招商加盟,在店铺门头使用“楷模”作为门店招牌,将“楷模”作为企业名称使用。面对上述侵权行为及不正当竞争行为,东莞楷模公司委托山东千慧律师事务所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原告胜诉,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520万元。被告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近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自2006年起,江苏楷模及其关联企业未经东莞楷模许可使用“楷模”商标,中间多次注册“楷模”相同或近似的标识,侵权时长达18年,给东莞楷模造成极大的困扰。本案“楷模”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东莞楷模在一审、二审中均获得法院支持,很大程度上解决了“楷模”品牌市场混淆问题。
文章来源:名家具俱乐部
责任编辑:雷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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