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4日,广东天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其控股子公司佛山石湾鹰牌陶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湾鹰牌”)作为原告,与深圳恒大材料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一”)及深圳恒大材料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二”)的合同纠纷案件已取得一审判决。
此次诉讼涉及金额本金达人民币1.3亿元,案件受理费为人民币831905.63元,以及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石湾鹰牌在2022年1月28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一返还保证金及支付相应利息等款项合计人民币1.58021125亿元,并要求被告二承担连带责任。
近日,石湾鹰牌收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送达的 《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结果为:
1、被告深圳恒大材料设备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1.3亿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8000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29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5000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19日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均按年利率13.8%标准计付。
2、驳回原告佛山石湾鹰牌陶瓷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31,905.63元,由被告深圳恒大材料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外,天安新材还在公告中披露了公司其他诉讼、仲裁事项。截止9月4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已受理的正在发生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涉案总金额为25,529.82万元。
公告同时指出,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以前年度已对包括上述涉诉事项在内的恒大集团及其相关公司应收款项计提了95%的信用减值准备。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且目前尚未生效,该案件最终诉讼结果、执行情况、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文章来源: 陶瓷信息汇
责任编辑:雷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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