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建永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两则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则公告书显示,福建省泉州宏鑫陶瓷有限公司在永春县介福乡紫美村815号建设的福建省泉州宏鑫陶瓷有限公司一一1#、2#厂房存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未经消防验收备案即擅自投入使用的行为。
此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构成了未取得施工许可证及擅自施工,未经消防验收备案即擅自投入使用的违规行为。永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该陶企作出处以人民币152815元的罚款处罚。
另一则公告书显示,福建省泉州勤发陶瓷有限公司因在永春县介福乡工业园涉嫌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未经消防验收备案即擅自投入使用。
此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构成了对建筑工程和消防法规的严重违规行为。永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该陶企作出处以人民币88311元的罚款处罚。
文章来源:福建永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任编辑:雷达
特别声明: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本文转载仅出于传播信息需要,并不意味着代表本平台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文中图片仅供个人学习之用,著作权归图片权利人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从本平台转载使用或用于任何商业用途,须保留本平台注明的“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作者如果不希望文章或图片被转载,请与我们接洽,我们会第一时间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