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7日,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中山市建筑陶瓷厂破产清算一案。查明,在本案清算过程中,管理人对中山市建筑陶瓷厂进行了接管、调查、委托审计、债权审查等工作。经管理人调查,中山市建筑陶瓷厂现已不在原址经营,管理人未接收到债务人的任何财产。该院根据管理人的申请已裁定确认3名债权人的债权,确认金额为5471.8万元。该院认定中山市建筑陶瓷厂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符合法定破产条件。2023年12月25日,该院裁定宣告中山市建筑陶瓷厂破产并终结中山市建筑陶瓷厂破产程序。
文章来源: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陆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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