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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子地板状告蓝光地产,3000万合同保证金追讨成功!

12月12日,新三板地板品牌安徽扬子地板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扬子地板”或“原告”)刊发《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公告显示,扬子地板已于2022年12月11日收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扬子地板作为原告,向四川蓝光和骏实业有限公司(下称“蓝光实业”或“被告”)追讨3000万元合同保证金的民事纠纷案件终于尘埃落定,扬子地板终审胜诉。

扬子地板状告蓝光地产,3000万合同保证金追讨成功!

案由详情

2020年12月18日,原被告签订了编号为和骏合字(2020)1032号《2020-2022年度合作协议》(下称:“《合同》”),第1.7条约定:原告向被告缴纳履约保证金人民币3000万元,被告及其关联公司、指定第三方在战略期限内累计向原告采购木地板目标金额1.2亿元。

合作期限,若被告及其控股集团或子公司发生重大经营风险且严重影响本合同履行的,原告有权终止本《合同》;被告在收到原告终止合作的书面通知后15日内,向原告返还履约保证金,并支付相应利息。

2021年5月31日,扬子地板向被告发出《关于终止合作的通知》,要求终止本次合作,解除协议,截止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之日,尚未收到被告的任何回复及款项。

2021年7月1日,扬子地板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2年5月30日,原告收到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22年5月30日作出的《民事裁定书》(2021)川01民初5275号,判决结果如下:

(一)原告与被告于2020年12月18日签订的《四川蓝光和骏实业有限公司安徽扬子地板股份有限公司之2020-2022年度合作协议》自2021年9月10日解除;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履约保证金3000万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利息(以本金30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计算,自2020年12月25日起计算至履约保证金清偿之日止);

(四)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律师费20万元及保全保险费1928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2528元,由原告负担632元,由被告负担801896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负担。

终审胜诉 维权成功

一审判决发出后,蓝光实业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川01民初5275号民事判决,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诉请:1.请求撤销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川01民初5275号民事判决第四项,依法改判律师费及保全担保费由扬子公司自行承担或予以调减;2.本案诉讼费由扬子公司承担。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驳回蓝光实业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589.32元,由蓝光实业公司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扬子地板表示,本次诉讼系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正当行为,对公司持续经营将产生积极有利的影响。

扬子地板状告蓝光地产,3000万合同保证金追讨成功!

资料显示,扬子地板创办于2002年,法定代表人为雷响,是中国木地板制造企业之一,以强化复合地板、层压实木地板的研发、生产、销售、服务为主营业务。目前,扬子地板在国内拥有一千多家零售专卖店,并与多家大型房企建立了紧密的战略合作关系。

企查查显示,四川蓝光和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0年,系四川蓝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下属控股公司。截至发文前,该企业有失信记录10条,未履行数量10条;有被执行人记录63条,被执行总金额12.79亿元;有限制高消费记录51条。

文章来源:地板家居

责任编辑:陆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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